国家公祭日丨守护国家记忆,坚决捍卫和平
1937.12
日军攻占江阴要塞,下达进攻南京的命令,短短11天,南京保卫战失利。
1938.1
南京大屠杀结束。
1937.11
国民党军队全线撤退,四天后上海失守,淞沪会战失利。
1937.12.13
清晨,日军攻入南京城,开始了长达四十多天的南京大屠杀。
历史绝不能被遗忘
南京大屠杀“哭墙”再次延长,遇难者姓名已从初建时的3000名增至10664名。12月10日,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内的“哭墙”增刻新整理确认的26位遇难者姓名。目前登记在册的幸存者已不足百人,时光无情流逝,记忆从未消失,铭记历史,珍爱和平,吾辈自强!
▲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仇恨可以淡忘,但历史不能忘记!我们的唯一希望就是和平!
一寸山河一寸血,虽然冲锋的号角声已远去,历史的背影已模糊。但是,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日本侵略者所做的暴行,中国人民应铭记于心,以史为鉴。
据1946年2月中国南京军事法庭查证:日军集体大屠杀28案,19万人,零散屠杀858案,15万人。日军在南京进行了长达6个星期的大屠杀,中国军民被枪杀和活埋者达30多万人。
国家公祭日的成立
2014年2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和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确定每年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每年12月13日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否认罪责就意味着重犯
南京诞生首部国家公祭地方立法
11月2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该条例将从2018年12月13日起正式生效。该条例的确立填补了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立法空白。
“条例”有哪些规定?
“默哀一分钟”等仪式写入法规;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等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大声喧哗;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勿忘国耻,正视历史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
铭记血泪,吾辈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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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中心 天平工作室
内容整理自:人民网 新华视点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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